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关于启动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的通告
海交规备字[2021]3号
根据《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7月24日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上牌管理:
一、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并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,启动电子通行凭证办理工作。车主通过“椰城市民云APP”或“椰城交警”微信公众号“申请电动自行车电子通行凭证”系统申领电子通行凭证,凭证有效期内可合法上路,过渡期至2022年1月1日全省正式开展电动自行车上牌,核发全省统一号牌。
二、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(含)前已购买的符合旧国标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(GB17761-1999)的电动自行车,启动电子通行凭证办理工作。车主通过“椰城市民云APP”或“椰城交警”微信公众号“申请电动自行车电子通行凭证”系统申领电子通行凭证,凭证有效期内可合法上路,过渡期至2022年1月1日全省正式开展电动自行车上牌,核发全省统一过渡期临时号牌。
三、申领电动自行车电子通行凭证须提供的材料:
(一)车主身份证原件照片;
(二)购车发票原件照片;
(三)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原件照片。
四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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